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湘价服(2004)184号
一、计件收费的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3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案件:2000-9000元/件;
4、二审案件:2000-1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8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序号 |
争议标的 |
收费标准 |
1 |
1万元以下 |
500-1000元/件 |
2 |
1-10万元(含10万元) |
不超过5% |
3 |
10-50万元(含50万元) |
不超过4% |
4 |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
不超过3% |
5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不超过2% |
不超过2% |
6 |
500万元以上 |
不超过1% |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的标准:
50-1000元/小时。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标准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三、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时,允许按不超过案件标的额30%的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方式。凡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不得再按照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的标准另行收取代理费、服务费。
3、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各种费用,在协议中约定业务收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