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纠纷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2012年8月出的交通事故导致对方死亡现已进入赔偿阶段,法院给我判的 1、丧葬费:3336X6月=20016元; 2、死亡赔偿金:(在株洲市打工过三年)21319X20年=426380元 3、抚养费:14609X20年/3=97393元 4、精神抚慰金:40000元 5、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 我觉得不合理,要求上诉 1、 抚养费:被抚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完全公正 做鉴定是在被告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 2、抚养人是土生土长农村人就算被扶养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也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 3、精神抚慰金为什么会这么高,网上相关调查湖南精神抚慰金一般两万至三万; 问: 2012年株洲市死亡赔偿金是如何算取的? 问: 2012年湖南株洲醴陵农村居民消费支出 与醴陵市城镇人口人均消费支出各为多少?
来自: 218.75.223.183 留言时间: 2013/8/10 17:41:20
回复内容 一、对于鉴定结论,你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二、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计算标准首先要看其户籍所在地,如果其户籍所在地是在农村且其一直在农村生活,则应当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属法官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4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高;四2012年株洲市城镇户口人员死亡赔偿金为426380;五、醴陵的计算标准实际是按照全省统一的计算,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为5870元,城镇居民消费支出14609元。
回复: 周律师 回复时间: 2013/8/26 12:14:19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